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鍋爐 ( 106 年 10 月 18 日)
第87條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 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 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