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基礎開挖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22條
基礎開挖分為斜坡式開挖及擋土式開挖,其規定如左:

一、斜坡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斜坡式開挖時,應依照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檢討邊坡之穩定性。

二、擋土式開挖:基礎開挖採用擋土式開挖時,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進 行牆體變形分析與支撐設計,並檢討開挖底面土壤發生隆起、砂湧或 上舉之可能性及安全性。

第123條
基礎開挖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檢討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避免引起周 圍設施及鄰房之損害。

第124條
擋土設施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設計,使具有足夠之強度、勁度及貫入深 度以保護開挖面及周圍地層之穩定。

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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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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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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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1條
基礎開挖得視需要利用適當之監測系統,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 施、地層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 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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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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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建築物之地下構造與周圍地層所接觸之地下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 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