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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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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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 │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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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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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
│ │臺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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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零點八瓦/(平方
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屋頂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
積 HWa 大於一點零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應低於下
表之基準值 HWsc 。但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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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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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30㎡ │HWsc=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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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30㎡ 且 HWa<230㎡│HWsc=0.35-0.001(HWa-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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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230㎡ │HWsc=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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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單位 HWa:㎡;HWsc: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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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零點
二五。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
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一條或第三百十二條規
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窗平均遮陽係數不受前項限制。
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
符合本編第三百十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餐飲類及醫院類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
之舒適性,其外殼耗能量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
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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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氣候分區 │ 外殼耗能基準值 │
│ │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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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類: │北部氣候區 │八十 │
│G類第一組 ├──────┼──────────────┤
│G類第二組 │中部氣候區 │九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一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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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商場類:│北部氣候區 │二百四十 │
│B類第二組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七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三百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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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類: │北部氣候區 │一百 │
│B類第三組 ├──────┼──────────────┤
│B類第四組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二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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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類: │北部氣候區 │一百四十 │
│F類第一組 ├──────┼──────────────┤
│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五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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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
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
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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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類: │ 氣候分區 │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值 │
│H類第一組 ├──────┼──────────────┤
│H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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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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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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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類建築物: │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單位│
│D類第三組 │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D類第四組 │ │) │
│D類第五組 ├─────┼──────────────┤
│F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一百六十 │
│F類第三組 ├─────┼──────────────┤
│ │中部氣候區│二百 │
│ ├─────┼──────────────┤
│ │南部氣候區│二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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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
計算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符合本編第三百零
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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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空間類建築物:│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
│A類第一組 │ │ 基準值計算公式 │
│A類第二組 ├────┼───────────────┤
│B類第一組 │ 北部 │ 2 │
│C類第一組 │ │基準值=146.2X -414.9X+276.2│
│C類第二組 ├────┼───────────────┤
│D類第一組 │ 中部 │ 2 │
│D類第二組 │ │基準值=273.3X -616.9X+375.4│
│E類 ├────┼───────────────┤
│ │ 南部 │ 2 │
│ │ │基準值=348.4X -748.4X+436.0│
│ ├────┴───────────────┤
│ │X :平均立面開窗率(無單位) │
│ │基準值單位: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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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
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
除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應依各用途空間所占外
周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