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物節約能源 ( 107 年 03 月 27 日)
第314條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 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 除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應依各用途空間所占外 周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