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39條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

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預 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 (一) 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計: ┌──┬────┬───────────┬──────┐ │處理│ │ 計 畫 污 水 量 │ │ │ │設 施├─────┬─────┤備 註│ │程度│ │合 流 式│分 流 式│ │ ├──┼────┼─────┼─────┼──────┤ │初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合流式之消毒│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設備考慮雨天│ │ │ │ │ │計畫污水量 │ ├──┼────┼─────┼─────┼──────┤ │二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 │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 │ ├──┼────┼─────┼─────┼──────┤ │高級│污水處理│需要處理水│需要處理水│ │ │處理│設施單元│量 │量 │ │ └──┴────┴─────┴─────┴──────┘ (二) 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應依地域之特性及事業廢水狀況事 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得設置污水調節池。

三、處理方法之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及承受水體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並依處理廠位置及其規模、建設及操作等經濟因素及相關資源等, 配合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計算污染物質之去除率,決定最適當之處 理方法。

四、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表示,其各級污水處理程度及 其去除率範圍規定如下: ┌──┬──┬─────────────┬────────┐ │處理│處理│去 除 率 (%) │ │ │程度│方法├───────┬─────┤備 註│ │ │ │生化需氧 │懸浮固體 │ │ │ │ │量 (BOD) │ (SS) │ │ ├──┼──┼───────┼─────┼────────┤ │初級│沉澱│二十五-四十 │四十-六十│其他與此相當程度│ │處理│法 │ │ │之處理方法:純氧│ │ │ │ │ │活性污泥法、旋轉│ │ │ │ │ │生物盤接觸法、接│ │ │ │ │ │觸曝氣法、氧化渠│ │ │ │ │ │法、延長曝氣法、│ │ │ │ │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 ├──┼──┼───────┼─────┼────────┤ │二級│標準│八十五-九十五│八十-九十│ │ │處理│活性│ │ │ │ │ │污泥│ │ │ │ │ │法 │ │ │ │ └──┴──┴───────┴─────┴────────┘

第40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 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

第41條
預先曝氣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氣滯留時間定之。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池寬或直徑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為水密性 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池頂高出地 面至少十五公分。池邊應設寬九十公分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之裝置: (一) 曝氣方式應能使污水產生渦流,並使懸浮固體保持懸浮狀態。 (二) 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 曝氣裝置得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材質應具耐 酸、耐鹼及耐久性,其設置位置宜於曝氣池下方及易於取出維護之 處。

四、曝氣停留時間為十分鐘至二十分鐘;有迴流活性污泥者為二十分鐘至 三十分鐘。

五、迴流剩餘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為計畫最大日剩餘活性污泥量之百分 之百。

六、除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調節流量外,並應設置消泡設備。

第42條
沉澱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初步沉澱池: (一) 池之形狀為矩形時,矩形池長與寬之比為三比一至五比一,寬度及 長度依刮泥設備而定,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下,長度為四十公尺以下 ,池數為二池以上,為水密性構造,並應設置刮泥設備。圓形池池 底坡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矩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一至百分 之二。 (二) 漏斗型之污泥貯留槽壁應與水平成六十度以上。 (三) 初步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 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有效水深 (m) │水面積負荷 │ │ │ │ (m3/m2.日) │ ├────┼───────┼───────┤ │活性污泥│二點五-四點零│三十五-七十 │ │法 │ │ │ ├────┼───────┼───────┤ │生物膜法│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五-五十 │ └────┴───────┴───────┘ ┌───────┬──────┐ │沉澱時間 │溢流負荷 │ │ (小時) │ (m3/m.日) │ ├───────┼──────┤ │一點五至二 │一百二十- │ │ │二百五十 │ ├───────┼──────┤ │二點零至二點五│一百以下 │ └───────┴──────┘ (四) 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在進流口應設置整流壁。 (五) 出水設備以使用溢流堰者為主,並設置除渣設備。止渣板之板頂距 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六) 矩形池應設有連續轉動式或往復式刮泥板,刮泥板速度為每分鐘零 點三公尺至一點二公尺,圓形池宜設迴轉式刮泥板,以每小時一週 轉至三週轉,刮泥板外週速度為每分鐘三公尺以下。 (七) 污泥應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 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二、最終沉澱池: (一) 最終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 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範圍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 │有效水深 (m) │水面積負荷 │沉澱時間│ │ │ │ (m3/m2.日) │ (小時) │ ├──────┼───────┼───────┼────┤ │活性污泥法 (│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三十 │三-五 │ │高負荷型) 、│ │ │ │ │生物膜法 │ │ │ │ ├──────┼───────┼───────┼────┤ │活性污泥法 │三點零-四點零│八-十二 │六-十二│ │ (低負荷型) │ │ │ │ └──────┴───────┴───────┴────┘ ┌───────┐ │溢流負荷 │ │ (m3/m.日) │ ├───────┤ │八十-一百五十│ │ │ │ │ ├───────┤ │五十以下 │ │ │ └───────┘ (二) 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整流壁之設置同初步沉澱池。 (三) 出水設備以溢流堰為主。 (四) 污泥得藉水位差排放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 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 口。 (五) 其餘形狀、構造、刮泥機設備依照前款初步沉澱池之規定 置。

第43條
曝氣池設計及設置規定如下:

一、曝氣池按處理方法不同依下表規定設計:

┌────┬──────┬──────┬────────┐ │處理方法│食微比 │混合液懸浮 │曝氣池水深 │ │ │ (KgBOD/ │固體濃度 │ (m) │ │ │KgMLSS.日) │ (MLSS) │ │ │ │ │ (mg/L) │ │ ├────┼──────┼──────┼────────┤ │標準活性│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四 │二千 │ (深層式十公尺) │ ├────┼──────┼──────┼────────┤ │階梯曝氣│零點二- │一千- │同標準活性污泥法│ │法 │零點四 │一千五百 │ │ ├────┼──────┼──────┼────────┤ │純氧活性│零點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六 │ │ │ ├────┼──────┼──────┼────────┤ │延長曝氣│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法 │零點零五 │ │ │ ├────┼──────┼──────┼────────┤ │氧化渠法│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一-三 │ │ │零點零五 │ │ │ ├────┼──────┼──────┼────────┤ │回分式活│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五 │ │性污泥法│零點四 │二千 │ │ │ │ (高負荷型) │ (高負荷型) │ │ │ │ │ │ │ │ │ │三千-四千 │ │ │ │零點零三- │(低負荷型) │ │ │ │零點零五 │ │ │ │ │ (低負荷型) │ │ │ ├────┼──────┼──────┼────────┤ │超深層曝│一點零以下 │二千-四千 │ 五十- │ │氣法 │ │ │ 一百五十 │ └────┴──────┴──────┴────────┘ ┌─────┬──────────┬───────┐ │生物反應水│污泥滯留時間 (SRT) │迴流污泥率 │ │理滯留時間│ (日) │ (%) │ │ (HRT) │ │ │ │ (小時) │ │ │ ├─────┼──────────┼───────┤ │六-八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四-六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一點五-三│一點五-四 │二十-五十 │ │ │ │ │ ├─────┼──────────┼───────┤ │十六- │十三-五十 │一百-二百 │ │二十四 │ │ │ ├─────┼──────────┼───────┤ │二十四- │八-五十 │一百-二百 │ │四十八 │ │ │ ├─────┼──────────┼───────┤ │二十四- │ │一/二- │ │四十八 │ │三/四槽迴存泥│ │ │ │ (高負荷型) │ │ │ │ │ │ │ │二/三- │ │ │ │五/六槽迴存泥│ │ │ │ (低負荷型) │ │ │ │ │ ├─────┼──────────┼───────┤ │一點二以上│ │ │ │ │ │ │ └─────┴──────────┴───────┘ 二、曝氣池設置採散氣式者,規定如下: (一) 送氣量依污水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硝化反應需氧量、曝氣槽混合 液懸浮固體之需氧量及散氣設備之散氣效率等因素估計。 (二) 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等估算,形狀為矩形 ,其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池數 為二池以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置阻流壁。 (三) 池體構造及散氣裝置依第四十一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且其進口 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四) 送氣管應防洩氣、耐高溫及防蝕。各部管徑之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 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流速為每秒三公尺至十 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水頭損失為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應裝置空 氣計量器,各支管及主要送氣管並應裝置開關。 (五) 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最大送風壓力應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 壓總損失之和。鼓風機內應含空氣濾清器設備。鼓風機之基礎應為 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六) 迴流污泥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為計量迴流污泥量之一 點五倍至二倍,並應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之裝置。 (七) 進流及流出口應設止水閥或閘門,並在適當處設置排水管或可移動 之抽水機。 (八) 應設有消泡裝置,噴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一點五公 斤。每一噴嘴之噴水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十公升,噴嘴高度為水面 上零點三公尺至零點六公尺,噴嘴間之距離為一點二公尺至一點五 公尺。消泡之抽水機以使用離心式為主,噴嘴及配水管應具耐蝕性 。

三、曝氣池設置採機械攪拌式者,規定如下: (一) 送氣量按其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去除混合液懸浮固體需氧量及硝 化反應需氧量決定供給。 (二) 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 氣時間估算之。池體為水密性之構造物,由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 ,正方形各室間應設阻流板。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並設維護 曝氣機之走道,池之四週及走道應設護欄。出水高應在八十公分以 上。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依前款規定設置。曝氣機依預先曝氣池規 定設置。 (三) 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 氣時間估算之。池之有效水深為一公尺至三公尺,池寬為水深之一 倍至二倍。池內流速每秒應大於零點三公尺,池底應設自然排水之 洩水口,曝氣池有二個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如曝氣機 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數為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二十轉,並設變 速或變浸水深度裝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設置依前款規定設置。

第44條
生物膜法反應池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標準滴濾法者: (一) 使用旋轉式噴水設備之濾池應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 使用固定式噴水設備之濾池應為矩形。 (二) 濾池水力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濾料之 生化需氧量容積負荷不得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零點三公斤。 (三) 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之材料,直徑為三十公厘 至五十公厘。 (四) 濾床深度為一點五公尺至二公尺,濾池底部斜度為百分之一至百分 之二,集水部分斷面應考慮通風,並具集水所需斷面積二倍以上。 (五) 濾池外壁為鋼筋混凝土造,噴水設備出水高度應在濾床面三十公分 以上。 (六) 自動配水槽之容量應能供應噴水設備五分鐘至十五分鐘之噴水量, 自動配水槽之高低水位差為四十公分至七十五公分,其最小流出量 不得低於最大流出量之二分之一,自動虹吸之最大流量等於進流污 水之最大流量。鄰近住宅區時,濾池應加高池壁或加蓋,並設置通 氣及除臭設備。

二、採高率滴濾法者: (一) 形狀依標準滴濾池規定。 (二) 濾池水力負荷量依下表規定: ┌───────────┬─────────────┐ │生污水之五日生化需氧量│水 力 負 荷 │ │ (毫克/公升) │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 ├───────────┼─────────────┤ │一百二十 │二十五 │ ├───────────┼─────────────┤ │一百五十 │二十 │ ├───────────┼─────────────┤ │二百 │十五 │ └───────────┴─────────────┘ (三) 如有迴流時,其水力負荷依下列公式計算:

Q1 Q I=─ = (1+R) +─ A A 式中:I為水力負荷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Q1為含迴流 水之總散水量 (立方公尺/日) ;A為濾池面積 (平方公尺 ) ;R為迴流率;Q為計畫污水量 (立方公尺/日) 。 (四) 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之材料,直徑為五十公厘 至六十公厘。其生化需氧量負荷不得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一點二公 斤。 (五) 濾床深度、濾池底部斜度及其他構造依標準滴濾池規定設置,二個 以上濾池串連使用時,各濾池之深度為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二公尺。

三、採超高率滴濾法者: (一) 形狀依標準滴濾法規定。 (二) 濾池水力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十五立方公尺至八十立方公尺。 (三) 濾料應採用質輕、抗蝕、耐久性且大小均勻之材料,其生化需氧量 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零點四八公斤至一點六公斤。 (四) 濾床深度為三公尺至十二公尺,底部斜度及其他構造依標準滴濾法 規定。

四、採旋轉生物盤接觸法者: (一) 反應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平面形狀為矩形,斷面為半圓形或梯 形。 (二) 反應池之容積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之生物反應水理滯留時間,或依 液量面積比決定之,圓盤總表面積與反應槽實容積之比值應在每平 方公尺五公升以上;兩反應池間之堰應為水平。 (三) 反應池應設二組以上,並應加蓋或設置於室內。但應注意通風。外 牆頂應出地面十五公分以上。 (四) 旋轉圓盤應為耐久、質輕及不腐蝕之材料,使用聚乙烯或聚氯乙烯 等波浪板、平板或蜂巢型板。圓盤直徑為三公尺至四公尺,盤體間 隔應為十五公厘以上。圓盤與池壁及池底之間隙為十公分至四十公 分。 (五) 旋轉圓盤之浸水率為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六) 每組圓盤體分為三段至四段之多段式接觸體,其周邊轉速為每分鐘 十二公尺至十八公尺。 (七) 旋轉生物接觸盤五日生化需氧量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五公克至七 公克。接觸盤之水力負荷不得超過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五公升 。接觸盤第一段實際總五日生化需氧量負荷不得超過每日每平方公 尺四十公克。 (八) 旋轉盤主軸及附桿應為耐蝕之材質,並能承載圓盤之均勻轉動。應 於盤體外加覆蓋,且應有通風設備。

五、採接觸曝氣法者: (一) 反應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形狀為矩形或正方形,寬度為水深之一 倍至二倍,水深以三公尺至五公尺為標準,邊牆頂應高出地面十五 公分以上,反應池應設二組以上,每組應設二室以上,第一室與第 二室之容量比為三比二。 (二) 反應池之容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之生物反應水理滯留時間十小時 ,或依生化需氧量容積負荷每日每立方公尺零點三公斤決定之。 (三) 曝氣所需送風量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之八倍為標準。 (四) 接觸材之形狀應為比表面積大,且有充分之空隙率之管狀、網狀、 骨格體狀、平板狀或球狀等,材質應為堅固不易變質之耐酸鹼材質 。 (五) 反應池內接觸材之池空間填充率為百分之五十五程度,第一室採空 隙率大者,第二室採空隙率小者。 (六) 設在反應池前方之初步沉澱池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十 五立方公尺。在其後方之最終沉澱池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五立 方公尺。

六、採好氧濾床法者: (一) 濾床槽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平面形狀為矩形或正方形,邊牆頂高應 考慮反沖洗時之水位,槽體應設二組以上。 (二) 過濾速度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每日二十五公尺以下,生化需氧量 容積負荷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二公斤以下。 (三) 採多孔管由濾床下方均勻散氣,其散氣量以處理每公斤生化需氧量 供給零點九公斤氧至一點四公斤氧為標準。 (四) 濾材之粒徑為三公厘至五公厘,應為耐久性、面粗、粒狀均勻,濾 層厚度為二公尺程度。 (五) 反沖洗以一日一次程度,先以空氣,再以空氣加水,最後以水反沖 之三步驟完成。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公式,公式請參閱相關圖表)
第45條
消毒得採用加氯消毒、紫外線消毒或臭氧消毒等方法,其消毒效果均應符 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消毒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採加氯消毒者: (一) 氯之注入率以維持每公升放流水中餘氯零點二毫克至一點零毫克。 氯加藥率如下表: ┌───────┬───────┐ │下 水 種 類│注入率 (mg/l) │ ├───────┼───────┤ │流入生污水 │七-十二 │ ├───────┼───────┤ │腐敗生污水 │十二-二十五 │ ├───────┼───────┤ │初沉池處理水 │七-十 │ ├───────┼───────┤ │二級處理水 │二-八 │ ├───────┼───────┤ │過濾處理水 │一-五 │ └───────┴───────┘ (二) 加氯消毒使用之消毒劑,其貯藏數量及方法: 1 消毒劑之貯存量為一星期平均用量。 2 貯存法採高壓鋼筒及桶裝二種,高壓鋼筒之貯存量為五十公斤及 一噸裝二種;桶貯法之桶容量為十噸、十五噸、二十噸或三十噸 裝液體,且應二桶以上併用,並應設置計量設備。 (三) 氯消毒接觸槽之容量依計畫最大時污水量決定。槽之構造應能使污 水與藥劑充分混合。 (四) 氯加藥機容量宜為平常操作量之一點二倍至一點六倍,並應有備用 設備,混合裝置之接觸時間,設計從消毒劑注入後經接觸到放流口 為止,至少需十五分鐘。 (五) 加藥機房: 1 應單獨設於靠近加藥處且較地面為高之地點,不得設於地下室或 低窪地,並應為採光、密閉良好之耐火、防震構造,側壁靠地面 處應設氣窗,地板以混凝土建造。 2 加藥機與牆壁或鄰機之間隔至少為六十公分。 3 加藥管應使用光滑、耐蝕及防腐材料。 4 機房內電機器具及其他金屬應加耐酸鹼處理。 (六) 消毒劑貯存室: 1 氯氣及液氯貯存室應為耐火構造並設有氯氣檢漏及外洩時可自動 關閉之安全裝置,貯存室應設於安全位置。貯存能力在一噸以上 者應與加藥機房分開,其位置應便於高壓鋼筒搬運並易於監視, 且不得設於地下室或高溫處。貯存室及加氯控制機房之空氣中含 氯量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五毫克,並應設置氯氣之計量監測及警 報系統裝置。 2 防毒面具、急救箱及自動淋洗等裝置應設於消毒劑貯存室外,並 應至少半年內定期檢視一次,必要時修護或更新之。 (七) 氯氣洩漏之中和設備: 1 使用五十公斤高壓鋼筒裝者,應設置氯氣檢漏設備及中和反應槽 。 2 使用一噸裝高壓鋼筒或貯存槽者,應設置漏氣檢查器、中和反應 槽及抽風機等。 3 中和裝置應設於密閉室內並能充分中和氯氣,中和室之排氣應經 氯氣吸收塔,並應達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 操作室及加藥量控制設備: 1 操作室應設於加藥室之鄰近處。 2 放流水所需加藥量應有控制設備。 3 加藥機、中和設備及漏氣檢查器之儀表盤應設於同處。 (九) 次氯酸鈉溶液加藥裝置: 1 容量依計畫最大時污水量與加藥率決定。 2 加藥機採用隔膜式或噴射式,其容量依下式計算,臺數依水量與 水質變化決定,至少應有一臺以上備用單元。

100 1 -3 VR=Q×R×───×─×10 C d 式中:VR 為加藥量 (公升/小時) ;Q為處理水量 (立方公尺 /小時) ;R為氯加藥率 (毫克/公升) ;C為有效氯濃 度 (%) ;d為次氯酸鈉溶液之比重。 3 次氯酸鈉溶液貯存容量為七日至八日份,以耐腐蝕之材料或經表 襯之鋼材或鋼筋混凝土造之貯存槽二槽以上,並設置液位計。 4 溶液貯存室應為耐震及耐火性、通風良好之構造,應設置溶液全 量漏洩時防止流出之防液堤或坑渠。

二、採紫外線消毒者: (一) 紫外線燈管在波長二三三點七至二七三點七納米的條件下,至少要 有百分之九十之紫外光發散率,且壽命至少要有一萬小時。 (二) 照射於紫外線下之元件,應為不銹鋼、石英或鐵弗龍之材質。

三、採臭氧消毒者: (一) 臭氧產生機產生之最高臭氧濃度於一立方公尺空氣量下不得低於一 五○公克。 (二) 臭氧產生機至少需有一臺備用,且每一臺有一組高濃度臭氧監測器 。

第46條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水 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種 : (一) 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 (mesh) 至八十網目,洗淨壓力 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 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 公分一公斤。 (三) 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等洗 淨之濾層構成。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浮固體去 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計: ┌─────┬─────────────┬──────┐ │過濾方法 │濾 層 之 構 成│最大過濾速度│ ├─┬───┼─────────────┼──────┤ │向│重力式│1 由較粗之砂構成一點五公尺│三百 (公尺/│ │上│ │ 至一點八公尺之濾層。 │日) │ │流│ │ │ │ │ │ │2 濾層之表面下方十公分處設│ │ │ │ │ 置鋼製格子。 │ │ │ │ │ │ │ │ │ │3 濾料有效粒徑一公厘至二公│ │ │ │ │ 厘,均勻係數一點四以下。│ │ ├─┼───┼─────────────┼──────┤ │向│重力式│1 由層厚比例零點六以下之砂│ │ │下│或 │ 及無煙煤所構成之二層過濾│ │ │流│壓力式│ 池為標準。 │ │ │ │ │ │ │ │ │ │2 無煙煤之有效粒徑以一點六│ │ │ │ │ 公厘至二公厘為準,且為砂│ │ │ │ │ 有效粒徑之二點七倍以下。│ │ │ │ │ │ │ │ │ │3 無煙煤及砂之均勻係數應儘│ │ │ │ │ 可能接近一。 │ │ │ │ │ │ │ │ │ │4 無煙煤及砂構成之濾層厚度│ │ │ │ │ 為六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 │ └─┴───┴─────────────┴──────┘

第47條
污水處理廠內管渠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導水管渠之配置: (一) 導水管渠之計畫污水量: ┌─────────────┬─────────────┐ │導 水 管 渠 區 分 段│計 畫 污 水 量│ ├─────────────┼─────────────┤ │進水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沉澱│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池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初步沉澱池至反應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反應池至最終沉澱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加計畫迴流│ │ │污泥量 │ ├─────────────┼─────────────┤ │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初步沉澱池至放流口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 (二) 管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至一公尺。 (三) 導水管渠應短而直,採用水密性之管材或箱涵,並應設置溢流管及 其他連接管。

二、管廊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能安定支持及容納各種管閥類,其 構造及配置應能便利管閥類及機器設備之搬運、安裝及檢修,並應有 良好之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浸入、水災或作業傷害等 。固定於管廊結構體之直管及閥類應設置可撓性伸縮管件,以防溫度 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及振動等損害。

三、污水處理廠之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及回收水管二類,不得混接,其計 畫流量分別視廠內之飲用、冷卻、水封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