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40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 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