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污水處理設施 ( 98 年 11 月 27 日)
第40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 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