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總則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1條
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3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海埔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
二、造地開發:指在海岸地區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之行為。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 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5條
海埔地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不得開發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