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總則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 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