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附則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 各界查詢。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 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5條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 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第3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