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附則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35條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 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