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圖根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46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第47條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第48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 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 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第49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 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第50條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第51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 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