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製圖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61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 (鎮、市、區) 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 (市) 一覽圖。

七、其他。

第162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

第163條
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 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第164條
(刪除)
第165條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核。

五、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 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第166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