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製圖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62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 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