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計算面積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51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 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 均值。

第152條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 為止。

第153條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 F 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第154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第155條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第156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