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繪圖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32條
地籍原圖紙應使用鑲鋁片之圖紙或透明膠片,其伸縮率在濕度變化百分之 二十者,平均不得超過縱百分之零點零八,橫百分之零點零二五。

第133條
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第134條
地籍原圖互相接合,圖上之差,除因圖紙伸縮影響外;其在零點四毫米以 上者,應實地檢查並更正之。

第135條
繪圖線之規格如下:

一、一號線寬零點二毫米。

二、二號線寬零點一毫米。

第136條
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

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 筆虛線描繪。

第137條
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 五位數為原則。

第138條
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下列規定描繪之:

一、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毫米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 其中心繪一黑點。

二、精密導線點:用紅色二號線分別以一點五毫米及二毫米之直徑繪同心 圓。

三、圖根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

四、補助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毫米繪一圓圈。

五、都市計畫樁: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並於其中心 繪十字。

第139條
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表。

第140條
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 疊時,則沿宗地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 形繪製之。

第141條
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之名稱,用三毫米之仿宋體,橫書於點之上方或右方 。

第142條
(刪除)
第143條
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 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第144條
宗地地號用一點五毫米阿拉伯數字註記之。

第145條
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第146條
地籍原圖著墨後,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

第147條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有藍圖調繪者,應就調繪完成之藍圖上著墨。

第148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 註記之。

第149條
(刪除)
第150條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