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繪圖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50條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