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交通服務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77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第78條
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 小客車租賃業。

第79條
交通服務提供服務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置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 行及管理人員。

第80條
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且身心健康。

第81條
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 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