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社區式醫護服務 ( 104 年 11 月 16 日)
第38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第39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第40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 提供服務。

第41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