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 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3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 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 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