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 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 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