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 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