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設立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5條
教育會分鄉 (鎮、市、區) 教育會、縣 (市) 教育會、省 (市) 教育會及 全國教育會。

第6條
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教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育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第7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8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 辦事處。

第9條
鄉 (鎮、市、區) 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 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10條
縣 (市) 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 (鎮、市、區) 教育會 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第11條
省 (市) 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縣 (市、區) 教育會發起 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條
全國教育會之設立,應由三個以上省 (市) 教育會發起組織之。

第13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 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 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4條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