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設立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3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 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 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