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待遇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5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以薪點計算之。每一薪點之薪點值,由理事會視該團 體財力訂定或調整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職稱之薪等、薪級、薪點及薪點值之核給,依工商團體會務 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第16條
工商團體得斟酌財力及工作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對秘書長(總幹事)、 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組(處)長、主任發給主管加給,最高不得超過 其薪給五分之二。但團體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或財務困難累積虧損尚未彌 補者,得由理事會降低其支給數額。

第17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受傷或積勞患病者,除已參加由團體補助保險費之保險 者外,並得經理事會通過酌予發給醫療補助費。

申請前項醫療補助費,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