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待遇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6條
工商團體得斟酌財力及工作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對秘書長(總幹事)、 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組(處)長、主任發給主管加給,最高不得超過 其薪給五分之二。但團體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或財務困難累積虧損尚未彌 補者,得由理事會降低其支給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