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待遇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7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公受傷或積勞患病者,除已參加由團體補助保險費之保險 者外,並得經理事會通過酌予發給醫療補助費。

申請前項醫療補助費,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