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親職教育。

七、親子活動。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 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

第28條
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 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 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第29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 供必要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