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8條
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 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 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