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個案服務。

二、團體服務。

三、社區服務。

四、外展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親職教育。

七、親子活動。

福利服務機構除提供前項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諮商服務、閱覽服務、 遊戲服務、資訊服務、休閒或體能活動或其他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