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4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 年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及少年之認知、情緒(感)、心理及行為輔導。

二、兒童及少年就學、就業等之心理輔導及諮詢。

三、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諮詢輔導及相關處遇。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諮詢、轉介。

五、其他必要之服務。

第25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並應 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多功能活動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第26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 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