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26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 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