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徵集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24條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額徵 集計畫。

第25條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第26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 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 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 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 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 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各梯次徵集計畫後,應按各鄉(鎮、市、區) 應徵之役男人數比例及分配梯次,訂定徵集實施計畫,並決定應徵入營役 男及其預備員名冊。

第28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 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 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 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 單位報到入營。

第29條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 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 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延期徵集入營。

第30條
經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逾五日者,於原因 消滅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列入適當梯次儘先徵集。

徵集服補充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不適用前項有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之規定。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 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 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 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 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 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第32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 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第33條
依前條規定驗退或停止訓練者,入營部隊應於役男離營時出具驗退或停止 訓練證明書,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會依驗退或停止 訓練證明書判定體位;有疑義者,送複檢醫院辦理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判 定體位後通知役男。

前項驗退或停止訓練處理及洽送複檢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 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判定體位結果仍為原體位者,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即補徵該役男入營,並在交接名冊註明;各入營部隊 對該役男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驗退或停止訓練。

第34條
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避入營逾五日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

第35條
內政部、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縣 (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受託醫院有關徵兵處理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