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徵集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35條
內政部、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縣 (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受託醫院有關徵兵處理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