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徵集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33條
依前條規定驗退或停止訓練者,入營部隊應於役男離營時出具驗退或停止 訓練證明書,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會依驗退或停止 訓練證明書判定體位;有疑義者,送複檢醫院辦理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判 定體位後通知役男。

前項驗退或停止訓練處理及洽送複檢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 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判定體位結果仍為原體位者,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即補徵該役男入營,並在交接名冊註明;各入營部隊 對該役男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驗退或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