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98 年 12 月 24 日)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課。

二、環境維護課。

三、保育研究課。

四、解說教育課。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第5條
企劃經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各項計畫之規劃、檢討及變更。

二、本處與各有關機關及單位之協調配合。

三、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與海域使用申請案件之審 核及用地取得之處理。

四、本國家公園事業興設之規劃。

五、國家公園法規、管理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管制要點之擬訂。

六、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七、本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6條
環境維護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勘查、測量、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 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

二、本區域內古物、古蹟之維護及修繕。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7條
保育研究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經營、執行、監督及其成果之應用 、推廣。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 理。

三、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區域內危害自然與人文資源案件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六、本區域內環境監測及保育巡查。

七、本區域內生態評估及使用之審議。

八、本區域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8條
解說教育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與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生態旅遊推動、環境保育宣導計畫之策劃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遊客解說服務與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八、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督導、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 費管理。

九、其他有關解說教育及遊憩服務事項。

第9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0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11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研習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第13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