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 84 年 06 月 26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3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 (學校) 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 席。

第4條
部務會報由部長主持,部長不克出席時,由政務次長主持。

第5條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

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

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

六、部長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第6條
部務會報每次議程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第7條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 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第8條
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其書面資料務求翔實;口頭報告應簡明扼要,報告時 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第9條
部務會報紀錄,經陳奉部長核定後由秘書室分送各出席單位,其決定事項 須由各單位執行者,應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

第10條
各單位對會報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報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