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 84 年 06 月 26 日)
第7條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 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