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客語推廣及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創新育成與行銷輔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客家傳播媒體發展、語言文化行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所屬客家文化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 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第5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6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