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 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