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6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 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 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 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188條
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 之。

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 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