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通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6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 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 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