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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請假與休假 ( 92 年 02 月 22 日)
第28條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29條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之。

第30條
工友請假與休假,除公傷病假依本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餘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第31條
(刪除)
第32條
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 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 定辦理。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工友延長病假,得酌予餉給總額之全數。應徵服役公假期間,其餉給總額 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刪除)
第36條
(刪除)
第37條
(刪除)
第38條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39條
(刪除)
第40條
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工友管理單位得 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41條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