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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之。
工友請假與休假,除公傷病假依本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餘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
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刪除)
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
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
定辦理。
(刪除)
工友延長病假,得酌予餉給總額之全數。應徵服役公假期間,其餉給總額
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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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公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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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工友管理單位得
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