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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請假與休假 ( 92 年 02 月 22 日)
第41條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