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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 103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檔案徵集組,分四科辦事。

三、檔案典藏組,分三科辦事。

四、應用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文書檔案資訊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5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發展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檔案管理組織發展之規劃。

四、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執行考核。

五、本局重要業務之追蹤考核。

六、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人員培訓及調查分析。

七、檔案管理與應用之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九、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發行、管理及推廣。

十、本局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十一、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6條
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

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

六、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

九、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

第7條
檔案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典藏環境與設施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整理保管、保存修護與複製儲存之制度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家檔案整理保管、編排描述、清查與機密等級檢討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檔案保存修護與複製儲存之規劃、技術研發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興建與土建、機電、空調等相關設施之規劃及執行 。

六、其他有關檔案典藏事項。

第8條
應用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應用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檔案目錄應用效能之規劃及推動。

三、檔案目錄彙整公布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四、國家檔案應用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研究、編輯、出版、推廣與展示之規劃及執行。

六、機關檔案應用服務作業之指導及諮詢。

七、檔案管理書刊蒐集、整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檔案應用服務事項。

第9條
文書檔案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技術規範之研訂及執行。

二、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

三、國家檔案管理資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運及推動。

四、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環境管理、技術諮詢及維運。

五、機關檔案目錄管理資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運及推動 。

六、本局資訊系統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本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八、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資訊系統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及協調。

二、本局法令之異動、彙整及通報。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五、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