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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各委員會業務聯繫,並期集思廣益,協力 推展重要院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各委員會召集人為出席 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每月開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3條
本會議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如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4條
本會議開會時,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之主管人員均應列席。

第5條
本會議研討事項如左:

一、關於發揮監察功能及院務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委員會間之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三、關於人民書狀、調查案件與彈劾、糾舉、糾正案件處理之協調聯繫及 檢討改進事項。

四、關於本院會議之議事程序事項。

五、關於巡迴及責任區監察工作之規劃實施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考察之規劃審議事項。

七、關於院長交議或委員提議事項。

第6條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7條
本會議決議事項,除需提報本院會議討論部分外,餘經院長核定後,應即 施行。

第8條
本會議有關事務由本院議事科負責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