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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實施辦法  (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本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以各委員會召集人為出席 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商請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表出席,每月開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