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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通則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 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 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 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處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 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或其他事由請假者,依照公 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