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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通則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 必要時不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處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