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
- 債務人應O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 一、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O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亦為同法第91條第3項所明定
-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上揭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另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及同法第111條規定自明,故因假扣押聲請所暫免之聲請費用,本院亦得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 二、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本件債務人與債權人鄒O來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9號),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1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 另該假扣押事件,亦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9號於110年8月27日裁定准許,主文第三項並諭知「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 」,嗣債權人持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本院110年度司執全第76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
- 本件應徵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假扣押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依前揭假扣押裁定主文,諭知由債務人負擔,是債務人應O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
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四、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請求
法條
- 一、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