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裁定|
系爭本票裁定|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 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 ㈠
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 訴外人白O興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擅自以上訴人名義具狀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對訴外人王O聲請本票裁定,經被上訴人丙OO之司法事務官即被上訴人丁OO於100年8月30日以100年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附表所示本票發票日為88年4月1日,從到期日88年6月30日起算三年至91年7月1日時O消滅,成為無效票,訴外人白O興於100年8月23日以上訴人名義所提出之本票裁定聲請案已是完全時O消滅9年的無效票,被上訴人丁OO代表法院之執法人員,未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審查票據時O,竟違背法令於100年8月30日裁定准予聲請,該裁定為違背法令錯誤之裁定,故系爭本票裁定應O作廢
- 並聲明:
- 系爭本票裁定書應判決廢棄作廢
- ㈡
上訴意旨略以:
- 系爭本票裁定據以作成之附表所示之本票已超過票據法第22條規定3年之票據時O,已為無效票,被上訴人丁OO代表法院執行法律,未按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書面審查票據時O,而准予作成系爭本票裁定,系爭本票裁定為一明確錯誤之裁定,必須經法院判決廢棄
- 原審未依民事訴訟程序辦理,顯然失職
- 並聲明:
- 原審判決廢棄
- 系爭本票裁定書應判決無效
- 二、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
-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 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不經調查,即可認其訴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63條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 是對於當事人之上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者,則指當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1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經查:
- ㈠
自無上訴人所指未依票據法第22條審查票據請求權時O之違背法令之違誤
- 上訴人固於原審提出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如附表所示本票、系爭本票裁定、本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7號裁定等影本為證
- 惟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
- 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O抗辯,乃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事項,本不屬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 是上訴人於本件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已經時O消滅,應由非訟事件承辦人員予以實體審查而駁回該事件之聲請云云,即非有據
- 系爭本票裁定事件承辦人員即被上訴人丁OO按非訟事件程序從形式審查,自無上訴人所指未依票據法第22條審查票據請求權時O之違背法令之違誤
- ㈡
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 又系爭本票裁定事件業經當事人於100年10月13日具狀表示撤回聲請而終結,且並未確定,經原審及本院調閱系爭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查核無訛,系爭本票裁定並無法實質有效的聲請強制執行,難認上訴人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在法律上即無受判決之現實利益,不能認為有客觀訴之利益情形
- 再者,被上訴人民事執行處僅為本院內部單位,並無當事人能力,而系爭本票裁定事件之非訟程序既經撤回終結在案,原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即被上訴人丁OO自無再撤銷系爭本票裁定之職能
- 從而,上訴人以前開情詞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無當事人能力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及承辦之司法事務官丁OO廢棄系爭本票裁定,即屬無據,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請求廢棄系爭本票裁定,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復無可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即無不合
- 上訴意旨以同一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 ㈢
與本案有無理由之認定無涉,併此敘明
- 上訴人另指稱原審法官未告知上訴人原審之案號、未依民事訴訟程序辦理云云,與本案有無理由之認定無涉,併此敘明
- 四、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 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 上訴意旨略以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 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10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㈠ 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㈡ 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463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